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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上网6小时是精神病遭网友痛批

2008-11-26 14:27:00  作者:未知  来源:本站整理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11月8日,由北京军区总医院制定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在京通过专家论证,首次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范畴。根据《标准》,如果个人平均每天用于非工作学习目的连续上网超过6小时,且符合症状标准超过3个月,即为“网络成瘾”。

  

  《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一经推出,便遭到网友痛批。下面是编辑总结的关于《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的一些相关专家和网友的评论,仅供参考。

  专家观点:

  一、 开心网成新的网瘾隐患 超过6小时或为"精神病"

  

  “我的身价都快过万了”、“我昨天又把你买来做奴隶了”……近来,很多办公室职员对名为开心网的网站异常着迷,长达七八个小时在网上买卖“奴隶”。他们算不算网络成瘾?

  对大多数人来说,开心网只是个网络社交游戏,但对一部分人却有不一样的含义:有的人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登录开心网,有人以在“争车位”游戏中给别人贴条为乐,甚至为此熬到深夜不睡。有网友总结说,对开心网上瘾的典型症状还包括:出远门前为把“车”停在哪里才能不被贴条而发愁,奴隶卖不出去也发愁,为某事拿不定主意时,首先想到的是在网上搞个投票。

  北京军区总医院医学成瘾科主任陶宏开说,因过度沉溺于开心网,越来越多的人不能从网络的虚拟关系中完全脱离出来,可出现自信心膨胀、自我评价过高等高涨情绪反应。部分严重的患者,几乎完全与现实隔离,甚至出现妄想。长期发展下去,就形成了新的网络关系成瘾,成为一种病态。

  二、网瘾专家陶宏开

  网瘾为何被界定为精神疾病?

  

网瘾专家陶宏开

  陶宏开解释说,提起精神疾病,有人就联想到“疯子”、“精神病”,其实这是知识有限导致的偏见。精神疾病的范围很广,包括器质性(大脑受损)疾病,如老年痴呆、多动症、脑瘫等,以及功能性(病因不明)疾病,如焦虑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成瘾等。

  陶宏开说,成瘾也是一种精神疾病,包括物质成瘾和非物质成瘾两种类型。前者如饮酒、吸烟、海洛因成瘾等,后者包括赌博、贪食、厌食、工作、购物、洁癖成瘾等,网瘾也属于这一类型。“达到一定程度后,工作狂、购物狂、网瘾者都是精神疾病患者,但他们并不是传统观念上的‘精神病’。”

  “打针吃药”能否治疗网瘾患者?

  陶宏开表示,眼下,对青少年网瘾主要采取医学、心理、教育、军训及社会体验等“五位一体”的治疗模式。其中,52%的网瘾患者是不用药的。单纯性网瘾不用药物治疗,只有当患者伴发抑郁、焦虑、强迫症状时才用药。此外,当网络成瘾与品行障碍(如偷窃、打架斗殴)、人格障碍(如偏执)、多动注意力缺陷(即多动症)等精神疾病共病时,也需药物治疗。这些精神疾病不得到医治,网瘾症状难以控制。

  “孩子是父母的一面镜子,孩子的病情有时就是父母的病态。”陶然说,心理学研究表明,网瘾少年多出自父母不尽职的家庭。如今,90%的家长不知如何当父母,甚至自己还没有真正长大。“父母是种‘职业’,也需要学习后执证上岗,此外,家长自己有精神障碍也要接受治疗,如此,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陶然说。

  3.网瘾患者犯罪能否免责?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陶宏开认为,只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期间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他精神疾病患者都不具备这种特征,因此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疾病不等于犯罪免责。

  三、周正:《网络成瘾诊断标准》是人类发展的一个进步

  央视心理访谈专家周正教授介绍说:“《网络成瘾诊断标准》的出台可以看做是人类发展的一个进步,能够起到一定的‘唤醒’作用。”

  在周教授看来,网络成瘾无异于抽烟成瘾、酗酒成瘾、赌博成瘾等,只是网络成瘾诱发精神病的几率更高一些。“判断精神病的标准就在于自我意识的健全与否。”周教授解释到,“像分裂症、狂躁症等失去了自我意识的,属于精神病;而像强迫症这样的,意识尚存的应该属于神经病”。此外周教授还特别说到:“对于网络成瘾而言,我们不要单纯地把矛头指向网络和游戏,成瘾的根源并不在于此,而是在于孩子们在现实中缺乏了父母的依恋和家庭的关爱。”他进一步解释到,“第一,在现实生活中孩子想要做的一些事情常常是被父母拒绝的,而网络就不会,它能给孩子最大限度的认可;第二,家长或是老师对于孩子所犯的错误是不会容纳的,而网络是容错的;第三,网络除了给予孩子认可以外,还给予孩子逐级的奖励”。

  四、各家众说纷纭

  刘小林: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医院教授认为:某个事物最具本质性特征的东西才能抽象出来作为评定标准。部分青少年上网有成瘾倾向,是现象,是一种行为,其根本是自身心理上存在问题,出现社会适应障碍,而寻找不恰当的发泄途径,出现退行性行为。我们要解决的不是上网的问题,而是为什么上网。

  霍云翔:武汉市优抚医院心理科主任霍云翔认为:此评定标准容易造成诊断标准扩大化,从而造成家长学生一定的恐慌,甚至过早地给当事人贴上标签。而且作为一家医疗机构,这种诊断标准的提出,显得过于激进。

  郑渊洁:近期介入网络游戏产业的童话大王公开表示:“将玩游戏成瘾纳入精神病的人,基本上可以被确定为精神病患者。属于由于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思维异常,典型的精神病症状。”

  五、王传涛:网瘾属于精神病伪科学

  被誉为“中国戒网瘾第一人”、华中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陶宏开认为,精神病的症状是做事没有目的性,而网络成瘾是由心理问题引起的非理性行为,“我觉得称网瘾属于精神病,完全是一种伪科学!”当然,对于这个理论是不是伪科学,我们也不能只听陶宏开的一面之辞。虽然陶宏开长年从事网瘾的调查和戒除工作,也帮助许多孩子和家长们解决了不少关于网瘾的问题。

  首先,当今的世界可以说,没有网络,就没有我们现在繁荣的经济和文化,但上网六小时怎么就成了精神病了呢?对于许多行业来说,上班就是上网,尤其对于那些网络工作者来说,他们每天无时无刻不在上网,他们难道也是精神病?对于这一点,该《标准》还应该制定的更为细化一点,比如哪些行业、哪些年龄段上多长时间的网是合理的;比如区分开不同群体之间上网的最主要目的是什么等等。

  其次,对于一些痴迷于网游的青少年来说,也每天打上六个小时的网游的确对他们的身心构成了极大的伤害,但是就此断定他们就是“精神病”就合理吗?笔者认为,过早的贴上“精神病”的标签不仅不会对他们戒除网瘾没有一点帮助,反而有可能会激发他们“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这样一来,他们就可能成为真正的“问题少年”。

  网友评论

  网瘾定为精神病是低俗的炒作

  专家把网瘾列为精神病的范畴,这和之前的“权威”馒头的国际标准、教授的“爱抚疗法”、“女随母姓、子随父姓”、“不缺少大学生,缺少大学生”等论断是一丘之貉,只不过是所谓的“权威”哗众取宠而已。当娱乐明星大登舞台作秀表演,人气十之时,我们的专家们也耐不住寂寞,开始“花俏”起来,开始大放厥词,用一种娱乐的姿态登上媒体的舞台,是一种低俗的炒作,也是文化艺术的堕落。

  中国荣登精神病世界第一国家

  很荣幸,我们中国又获得了一个世界第一,世界上第一个把上网成瘾列为一种临床精神疾病的国家。不过按照“网瘾”的定义,中国还可以荣登另一个世界第一,那就是精神病人居世界第一,可称为“精神病国家”。 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2.53亿,首次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中国的网民大多上网超过6小时,如果按50%计算,也有1亿多精神病人。有这么多精神病人,这下可乐坏了精神病院。哪怕只是少数比例网瘾者被送进精神病院,那医院的生意就火得不得了。

  不能什么都搞量化指标

  “网瘾”害人,相关专家急于“诊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前提是遵照客观事实,不能什么都搞量化指标、生拉硬治,最后可能适得其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王小胖

  强推标准也是一种病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某些部门和专家似乎有这样的习性。从馒头标准到粽子标准,我们看到了许多的所谓强制标准。只是不知道,是不是有一天也会出台一项“强制推行病”诊断标准,给某些部门和专家们也好好地把把脉,好好地治一治?

  ——刘长锋

  喜欢上网不是网瘾

  人们对把网瘾列为精神疾病如此敏感,是传统观念在作怪。过去,人们一谈到精神病就认为是“疯子”,其实精神病有很多种。

  网瘾是有定义的,它必须是沉迷于网络中,影响到工作、学习、生活,而非喜欢上网就是网瘾。另外,网瘾人群,大多在心理、性格、人格等方面存在缺失,将网瘾列为精神疾病可以更好地进行干预和治疗。

  ——秋天的风(人民网-《人民日报》)

  总结:

  《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的推出确实让人难以接受,因为很多人会因此会被纳入“精神病”的范畴。对于中国这个传统的国家来说,“精神病”这三个字几乎就是具有最恶劣病态的人的代名词,任何人都不想步入这个禁区。而“标准”的诞生,似乎让整个网络社会充满了精神病。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网瘾,尤其是网络游戏已经严重危害了网民的健康和生活,有很多的因网瘾犯罪的例子时刻警醒着我们,网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此时推出的“标准”,将网瘾纳入精神病的范畴,照顾到了中国人的传统心里,让人们对网瘾有所忌讳,从而更好的根除网瘾。

  附:网瘾诊断标准

  根据《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如果个人平均每天用于非工作学习目的连续上网超过6小时,且符合以下症状标准超过3个月,即为“网络成瘾”。

  (1)对网络的使用有强烈的渴求或冲动感。

  (2)减少或停止上网时会出现周身不适、烦躁、易激惹、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碍等戒断反应;上述戒断中通过使用其他类似电子媒介(如电视、掌上游戏机等)来缓解。

  同时,以下5条至少符合1条:

  ①为达到满感而不断增加使用网络的时间和投入程度;

  ②使用网络的开始、结束及持续时间难以控制,经多次努力后均未成功;

  ③固执地使用网络而不顾其明显的危害性后果,即使知道网络使用的危害仍难以停止;

  ④因使用网络而减少或放弃了其他兴趣、娱乐或社交活动;

  ⑤将使用网络作为一种逃避问题或缓解不良情绪的途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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